“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12月2日,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做出了清晰的说明(A11版)。
相关案例表明,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这一案例清晰地显示出,“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一法律精神,对“好意同乘”驾驶人怀有安抚、肯定之意。
长期以来,对于“好意同乘”出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并非难点。但难题在于,如何确定“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法院人士直言,现实中,由于相应原则和标准并不明确,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这就势必造成“好意同乘”驾驶人可能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导致争议不断。显然,这种情形,不仅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巨大冲击,也影响到社会观感。出于朴素的人文关怀,很多人并不希望看到“好意同乘”驾驶人在输出了善意之后,还不受宽宥,必须承担严重的后果。
当赔偿数字有限时情况还好,一旦赔偿数字超越了一个家庭的承受范围,由此带来的影响可以想见。
面对现实问题,民法典推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今,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作出断案示范,这是对民法典法条的呼应,也是对基层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指导。如此一来,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将更为规范,同类案件的判决就不太可能出现结果迥异的情形。这一情景,有利于保护“好意同乘”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呵护其善意。
“好意同乘”体现的是一种民间的道义和暖意,车主无偿提供乘车服务,既为乘车人带来便利,节约了资源,对缓解交通压力也有好处。
“好意同乘”驾驶人当然有责任保证行驶安全,但交通出行风险客观存在。若是“好意同乘”出事后,驾驶人承受过度赔偿责任和压力,那么就会“倒逼”一些车主放弃让他人“搭便车”。这种局面令人遗憾。显然,客观看待现实问题,以司法善意呼应“好意同乘”,为“好意同乘”驾驶人减责,这对鼓励世人助人为乐,弘扬新风尚,大有好处。
以法治进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值得肯定,值得期许。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