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百万粉丝博主289条短视频遭“搬运”

法院:视频虽有AI辅助创作,博主仍享著作权;侵权者赔偿10万元

由AI辅助生成的视频和实拍视频混剪后形成的视频算不算原创?这样的视频被他人“一键搬运”后,权益该如何维护?4月22日,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李某是一名深耕文史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在多个平台运营账号,粉丝总量超百万,视频总播放量达数亿次。李某的创作内容主要是亲赴各地历史遗迹探访,并结合AI技术生成历史场景画面,讲述历史故事。2021年至2025年间,李某通过在各平台发布短视频,收益55万余元。

2021年11月起,李某发现被告冯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中,大量发布了与自己创作内容完全一致的短视频。经查,冯某利用下载功能获取李某视频后,故意通过裁剪、放大画面等方式,将包含李某本人出镜的影像及平台水印予以删除,以此掩盖视频来源。

经公证取证,截至2025年10月,冯某共计搬运李某创作的短视频289条。李某认为,冯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导致其无法在该平台发布独家内容,造成了预期收益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冯某对搬运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账号总收入仅为7900余元,且粉丝并非全部依靠搬运视频获得,此前已有一定粉丝基础。冯某还表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主动将所有涉案短视频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李某利用AI软件生成的视频片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李某提交的创作录屏证据,其创作流程为:先由李某独立撰写历史故事文案,输入AI软件生成分镜头提示词与图片,其间李某会通过具体指令对生成内容进行多次调整筛选,再利用AI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最后用剪辑软件加入实拍画面、旁白与字幕,形成完整视频。

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AI生成视频片段因随机性较强,难以认定李某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是一个有机整体。李某不仅独立创作了文案、旁白和字幕,更在AI生成过程中通过反复调整指令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软件相当于创作者手中的“智能工具”。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创作的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冯某未经许可搬运短视频,构成对李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冯某的账号显示直接收入仅7900余元,但鉴于其侵权时间长、数量大、主观恶意明显,且通过搬运行为积累了十余万粉丝,为其带来了潜在的商业利益,故不能仅以平台显示的微薄收入认定其侵权获益。

综合考虑涉案短视频的独创性程度、李某视频的高商业价值、冯某的过错程度及其事后主动删除视频、承认侵权等情节,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法官表示,此案判决精准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间实现有效平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此案坚持将短视频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审查。即使短视频中包含了大量AI生成画面,但因作者在短视频制作中同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而认定原告对短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在侵权判赔额上,重点审查作者对于作品创作投入的智力劳动与AI 软件生成部分的占比,对短视频作品整体的独创性高低进行认定,以此确定被告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窦超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