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帅 谢新辉 记者 孙苏皖)交完租房定金,眼看就要敲定住处,房主却因承租人视力残疾,拿“安全隐患”当理由拒绝履行约定。近日,南京中院公布该案,驳回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房主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
王某为视力残疾人。2025年7月,王某因租房需要,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前往李某的房屋看房,因李某在外地无法到场,由李某父亲到场进行商谈。看房结束后,李某向中介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授权委托书,同意其父亲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员工向李某支付租房定金600元。而李某后来发现王某为视力残疾人,认为王某残疾可能会产生“安全隐患”,以中介公司未提前向其告知该情况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及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和李某就租赁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李某收取定金后,负有在约定日期与王某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义务。李某在出租过程中从未约定出租前提条件,事后单方以王某视力残疾为由拒绝缔约,该条件既非双方原合意内容,亦无法律依据。而李某所谓的“存在安全隐患”,也无证据证明,不能对抗已成立的预约合同义务。李某以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拒绝缔约,其行为已构成对预约合同的根本违约。据此,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200元。李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一方面,李某辩称因王某残疾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承租案涉房屋存在特定风险,或王某的残疾状况将导致租赁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该担忧属于主观臆测,不能对抗已成立的预约合同义务。另一方面,王某作为视力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租赁房屋的权利。李某以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拒绝缔约,违反了关于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规定。综上,王某主张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