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叔叔车祸身亡,侄子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吗

法院:可以,属于法定代位继承人

  为了让叔叔拥有安稳的晚年,侄子接回家照顾起居。不幸的是叔叔突遭车祸,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非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法院会支持么?11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通讯员 尹泽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顾海(化名)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先后去世。随着年岁渐长,顾海独居不便,侄子顾江、顾溪(化名)便把他接去同住,照顾生活起居。2023年5月,77岁的顾海不幸遇车祸身亡。顾江、顾溪在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丧葬费用没有异议,但对顾江、顾溪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不予认可。被告认为,顾江、顾溪只是死者侄子,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海无配偶、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另外,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丧失。顾江、顾溪作为顾海侄子,向顾海提供生前居住场所,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属于法定代位继承人。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侵权人向死者代位继承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故认定顾江、顾溪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7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均采取“继承丧失说”,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从这个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同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顾江、顾溪虽然不是死者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二人为叔叔养老送终,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因此法院认定,二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民法典》与时俱进,将代位继承权主体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死者财产应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的基本人文关怀,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更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养老送终良好风尚的价值导向,对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没有拘泥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范围,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的代位继承规定,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也使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社会效果趋于一致,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综上,无论是从遗产代位继承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法理属性,还是基本道德情理、私有财产的归属,本案顾江、顾溪均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更弘扬了《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