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张强和妻子许晴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许晴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不久,张强因患严重慢性疾病从公司辞职,后未找到合适工作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请求前妻能够减少女儿抚养费但遭拒,无奈之下张强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综合考虑张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女儿实际生活需要,酌定张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通讯员 顾建兵 吴振宇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2011年1月,张强与公司同事许晴,因工作上常有交集很快熟识起来,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15年7月生育一女张琪,开启了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
然而幸福没有持续太久,因生活琐事与孩子教育等问题,张强经常与许晴发生争吵。张强认为城区教学质量较高想让孩子到城区上学,但许晴认为孩子在镇上读书有外婆帮忙照料,生活更为便利。
终于,二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2021年4月,张强与许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张琪由许晴直接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张强可以在每周五放学至周一上学接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
在离婚之初,张强为了让女儿继续无忧生活,在每月给付孩子4000元抚养费之余,还时常给孩子买衣服、给零花钱等,并在约定的探望日带女儿外出游玩。2021年12月,张强因身体原因从公司辞职,后未找到合适工作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22年3月,张强因患有丙型肝炎肝硬化而入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医嘱载明:患者肝功能现恢复正常,但需要定期复查,并按时用药。
张强出院后因失业加之身体患病,欲与许晴协商减少女儿抚养费,遭到拒绝。张强无奈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失业且患有慢性疾病为由要求将女儿的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减少至1000元。
庭审中,许晴作为张琪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其陈述离婚协议书已经约定每月4000元抚养费,张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张琪父母在2021年离婚时约定,张琪的生活费为每月4000元,虽然超过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但系张强自愿承受,体现其对孩子的关爱。现张强健康受损又无固定职业,负担能力较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要求调低原约定的生活费标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张强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张琪的生活实际需要,不可因对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的突然大幅度降低以导致其生活质量断崖式下降,酌定张强每月支付张琪2000元抚养费。
张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该院一审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问题,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子女个体情况、父母收人水平等发生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因此,在出现一些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标准。
陈将华介绍,关于降低抚养费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服刑等原因,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本案中,考虑到张强在离婚后患上严重的慢性疾病,因健康受损又无固定职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出现特殊情况,符合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情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