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张强和妻子许晴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许晴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其后不久,张强因患严重慢性疾病从公司辞职,后未找到合适工作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请求前妻减少女儿抚养费但遭拒,张强便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综合考虑张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女儿的生活实际需要,酌定张强每月支付张琪2000元抚养费。
2012年,张强与许晴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女张琪,但这段婚姻最终走向破裂。离婚协议书约定,张琪由许晴直接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
不久后,张强因身体原因从原公司辞职,后未找到合适工作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22年3月,张强因患有丙型肝炎肝硬化而入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因为收入锐减且患病,张强与许晴协商减少女儿抚养费,但遭到许晴拒绝。张强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将孩子的抚养费减少至1000元。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要求调低原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张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其女儿的生活实际需要,酌定张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张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严君臣 顾建兵 吴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