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南京眼

下月起,卖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

南京出台工作指引,明确新规适用业态和品类

  菜市场的“生鲜灯” 图片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快报讯(记者 徐梦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日前,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强化全市食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

  南京市场监管部门从今年8月起启动全市“生鲜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动员,督促经营者主动更换相关照明设施,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增强“生鲜灯”整治工作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出台了《关于强化全市食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根据市场经营实际和相关分类实践,“生鲜灯”整治适用业态主要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平价店等各类经营单位和经营户,适用品类主要包括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整治工作应当围绕这一判定标准执行,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的目标。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上述判定原则,为杜绝经营者“变相”“擦边”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以下禁止情形:

  1. 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 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3. 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4. 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5. 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不得出现违规行为。

  12月1日起,各类市场主体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南京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宣传动员和监督检查。针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