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郑雯 蒋子翘 记者 孙苏皖)朋友俩共同经营一个短视频账号,短时间内就拥有了40万粉丝。账号是小火了一把,但朋友间却有了矛盾,并就账号的权属问题产生了纠纷。账号的使用权究竟归谁?网络虚拟账号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涉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合同纠纷。
2021年下半年,小王与朋友小李商议以“女性护肤、助眠”为主题在网络平台设立和经营短视频账号。小王负责视频的创作、拍摄、制作等技术工作,小李则负责文案、联系模特、商家接洽、账号管理等工作。为此,小李用自己手机号分别在多个平台注册了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经营一段时间后,账号的活跃度迅速上升,某平台上粉丝数量涨至40万。
2022年4月前后,小王与小李对于账号权属产生争议,为继续经营账号并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后签订《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约定:小李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账号归属权和收益所得权全部交由小王使用处理。小李需配合小王进行账号归属权迁移……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但小李未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协商未果,小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小李配合完成账号身份迁移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小李辩称,各大平台用户协议规定禁止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账号,二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谁都无法独占账号,且自己为账号的经营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故案涉账号的使用和收益权应归自己。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平台账号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案涉平台账号相关权益作为财产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处分。本案中,小王、小李签订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案涉平台的账号已由小李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程序,但不能因此排除小王依据《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约定对平台账号享有的权益。根据相关平台的回复意见,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非不可更改。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归小王所有,小李协助小王办理案涉账号实名认证至小王名下的程序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