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6·22长春高空抛物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及受害人代理律师均主张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在辩论环节,双方律师就证据中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是否可采信展开辩论。
历经近三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被告人:不敢自杀,想要砸死人后获死刑
今年6月,被害人娄某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购买小吃,晚间22时许至23时许,被周某从高楼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
根据周某的供述,他出生于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因生活不顺,原本计划跳楼自杀,但又不敢,于是选择高空抛物,希望被判死刑。
“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长春是随机选的,我在附近住,知道这里(注:案发地)繁华人多。”他说。
经查,周某到达长春后,多次更换住宿地点,并屡次从高处往楼下扔杂物。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周某不仅在6月22日21时许至23时许先后投掷8块砖头,还在6月17日16时30分许和22时40分许,依次向楼下投掷2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这两次集中投掷均有人员被砸中受伤。
周某称,打死人的砖头他是在32楼的楼道内捡拾的,当时他一共抱了4块砖头,在33楼的天台处将其一块一块向楼下人群砸去。听到楼下有叫喊声后,他又回到32楼,将剩余的2块砖头从门口窗户扔了下去。随后他便乘坐电梯下楼,看见一个女孩倒在地上,地上有血。
“我认为那个女孩是被我打死的,我就沿着万达下面往派出所方向走,到了派出所我就和公安人员说我打死人了,公安机关就把我控制住了。”周某说。
庭上,周某对这一情况供认不讳。
受害人家属:至今连一个道歉都没有
庭上,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判周某死刑,“至今一个道歉都没有,家属也从未联系过我们。”
被害人娄某的姐姐娄青(化名)坐在代理席上,一度难以控制激动的情绪。面对周某有意无意地微笑,娄青愤怒地指责:“你还笑,你就是个变态。”
开庭前一个月,正是娄某28周岁的生日,“我们一家人在墓地上给妹妹过的生日。”
娄青告诉记者,她老家在山东,父母务农,凭自己努力供两个女儿读书成人。妹妹从小就性格开朗,孝顺懂事。长大后,主动报名学习法律专业,原本在北京一家国有企业担任法务。按照原定的计划,妹妹也即将完婚,“她有一个很稳定的男朋友,本来对方都等着娶她回家的。”
原本,被害人娄某来长春看望在读书的好友。6月22日当天下午,被害人到达长春,不料抵达当晚就遇害。
焦点:被告人涉案时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就证据中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提出了意见。
该份证据给出了周某精神状态无异议认定,认为其涉案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周某的母亲、哥哥等亲属,和其监室室友等人作为证人,均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工作和社交能力。
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鉴定检材并不充分,鉴定方法不完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
其指出,相关证人的证词具有主观性,他们长期未与周某生活在一起,且其都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对精神分裂症的症状表现都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
另外,在客观依据中,有一份专门针对精神分裂症的检查报告,周某在此检查中的数值均存在严重异常,符合在临床中确认的患者患有精神分裂重疾病的条件。但最终的鉴定结果与分析,与该客观报告的结果相悖,因此,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错误。
对此,公诉人表示,在此份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所采用的依据,经其审查后认定其充分,没有法律依据规定该份鉴定意见不被采纳。代理律师称,鉴定结论由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作出,未经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撤销,也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解读:事发地物业是否担责视情况而定
受害人家属称,后续还将追究涉事物业等相关机构、部门责任。家属称,涉事公寓物业为长春国信谦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对于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中国高空抛物法律规定集中在刑法领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强。但在执行过程中,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处罚力度以及受害者救济方面仍有待完善。
至于本案中关于被告人是否患精神疾病的争议,付律师指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部门会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以确定其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过程通常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案发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反之,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事发地夜市、商场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如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及时清理可能导致高空抛物的杂物,或未能在小区内设置明显的禁止高空抛物标识,则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受损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