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于2022年1月在被告某医院处生下孩子,生产时婚姻状态是未婚。之后吴某与新生儿父亲关系破裂,经多次沟通,新生儿父亲拒绝到场配合办理出生证明。吴某多次与医院沟通说明情况,但医院以必须生父到场为由拒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吴某不服,起诉至宜兴法院。
法庭上,医院辩称,吴某在产前检查建卡及住院分娩时均提供有新生儿父亲信息,且该信息已经录入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吴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件,又无法就新生儿姓名与新生儿父亲达成一致,因此无法向吴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法定医学证明,直接影响到新生儿获得上学资格、办理户籍及身份证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除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以外,都应依法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作为受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着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管理职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故吴某提起的案件诉讼被告主体适格。
审理中,法官与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沟通并进行释法明理,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协调,共同发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最终,医院为吴某的孩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吴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等的法定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较多离婚后怀孕以及非婚生育现象,新生儿的父母由于无法就新生儿姓名、抚养等方面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关系破裂,其中一方会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导致医疗机构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进而影响新生儿落户、入学等权利。
该案的审理贯彻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医疗机构不能以生父不到场而拒绝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多方协调沟通,最终促使医院为新生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顺利解决了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朱鲸润 叶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