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了解到,酝酿多时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在强化业主委员会监管、规范物业公司行为、加强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升级,拟将无故阻挠业主装修、骗取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违规行为纳入法条,给予重罚。
实习生 蒋梦茹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杨晓冬
业主委员会泄露业主资料最高罚款三千元
《条例》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要求,重新明确了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及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房产部门内部职能,区分了房屋安全、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同时,《条例》拟从三个方面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行,首先是引入党建引领,规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把关;其次是增加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并设置相应罚则,再次是通过规范小区公共收益来规范业主委员会。
记者注意到,《条例》拟明确,泄露业主资料、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动用业主共有资金等行为都属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可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罚,如泄露业主资料,逾期不改的,可由相关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列入法条
现实生活中,部分小区业主对“黑物业”相关行为投诉不断,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使用业主信息;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屡见不鲜。此次《条例》拟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将多项违规行为列入法条,并给予重罚,如无故阻拦装修人员、物料进场的,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
同时,在新老物业交接期间,《条例》也拟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拟新增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建设。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将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
此外,不管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如因装修违规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紧邻或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均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