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7版:城事

《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能“坐”电梯了

1月24日,记者从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扬州市现有在用住宅电梯总量达30885台,其中使用年限超15年的有1077台,在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电梯故障时有发生。《条例》聚焦群众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厘清各方义务责任,规范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行为,努力细化、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上位法对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据悉,《条例》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乘用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到了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全覆盖,以法的刚性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根据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维保、检验检测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至四十九条规定的若干处罚细则进行处罚。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未将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相关企业、机构有法律责任外,电梯乘用人若违反条例规定乘用电梯,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乘用电梯,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电梯使用单位等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超过一定的使用年限,难免会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制造安装、经营销售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过了上述保修期或不在保修业务范围内,根据条例规定,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此相应义务就包括承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费用。具体办法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扬州从2013年5月开始,对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根据条例规定,这笔资金可用于电梯更新、改造。此外,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亦可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

顾潇 庄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