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9版:城事

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找谁追偿?

日前,余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但因个人贷款额度受限,遂与廖某协商以廖某名义贷款。后廖某向银行借款45万元,余某、其弟余某伟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后因廖某未按约还本付息,银行提起诉讼。经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伟代为清偿27万元。余某伟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余某以廖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廖某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当即交给余某使用,余某与余某伟系亲兄弟,与廖某并不相识。余某就其贷款需要抵押事项与余某伟进行协商,以兄弟双方共有的房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故余某应为实际借款人。余某伟的抵押担保行为最终受益的为实际借款人余某,应当据实确定由余某向余某伟清偿款项。余某伟在明知余某是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向廖某主张追偿权,不符合担保法立法原意,也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

李子璇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