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26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本次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1年2月通过,并于2016年1月首次修正。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新部署,人民群众对立法保障美好生活需要有着新期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修改决定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充实立法工作原则、明确立法工作目标要求、健全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修改决定在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方面,有六大突出特点。
一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直接写入江苏这部“管法的法”。二是强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要求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等活动,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同时,对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案作出规定。三是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对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增加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此外,明确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限,并要求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情况。四是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并要求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草案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五是建立立法协商制度。规定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六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贯彻实施座谈会等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卢河燕 徐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