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市“两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一起“隐形加班”案件。报告指出,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很多网友在为该案件点赞的同时,也发出各种无奈:“我们企业也一样,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不让休息时间关手机,要保持电话畅通”“领导不走我们也不能走”“开会设在晚上,说要培训”……记者近日连续采访北京、河北、广东等地各行各业20多位劳动者发现,其中超过15位职场人存在“隐形加班”情况,而且超一半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加班费、调休等。
受访专家认为,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提高举证意识,用人单位承担记录义务和责任,加大企业工会建设和监督力度,合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4小时随时待命,隐形加班无处不在
加班到21点已是常态,忙项目时加班到22点甚至23点也是常有的事儿,但这些在赵凯心里都不算什么,最让这位在深圳某互联网大厂做产品运营的小伙子痛苦的是:回到家都零点了,部门领导还在工作群里发消息,提醒大家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和明天一早就要提交的材料,“这不就是让我们回家后继续加班吗?”
对于“打工人”来说,“隐形加班”的内容不止于“社交群回复工作”。很多时候,“加班”的指令也是“隐形”的。
北京人罗薇去年入职一家新媒体运营公司,担任编辑工作,她没有想到自己加班的内容远不止于工作。“领导从不会明确说加班,但会在周四、周五的时候突然布置任务,要求下周一完成。接着又改口,周一上午开会,不如周日发稿吧,这就是要我周末加班的意思了。”
此外,以“释放工作压力,再燃工作斗志”为名义占据周六日休息时间的团建活动,没有绩效指标也无需打卡但必须人到公司的节假日值班,半强制参与的每周早会,这些内容难以名状,似“工作”又非“工作”,隐而不发地、一寸又一寸地挤占罗薇的生活。
通信技术日益发达,工作生活区间混同
前程无忧发布的《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显示,近六成受访职场人表示自身处于“灵活机动加班”机制中,他们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并不分明,在表面看起来并没有高强度加班的模式下,被“隐形加班”吞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认为,数字时代带来的劳动领域突出现象是劳动领域与劳动者个人生活领域的混同,进而引发了“隐形加班”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丽云认为,常规或传统意义上的加班必须在劳动场所、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但是在现代化城市中,网络和电信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有些工作完全可以通过线上去完成。在这种情形下,工作地点不再作为评价加班与否的唯一标准。
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其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在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明确了综合考量的裁判方法,将‘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和‘提供实质工作内容’等作为认定加班的重点判断因素,抓住了法律意义上加班的本质,也防止了加班认定的泛化。”沈建峰说。
界定标准尚未明晰,隐形加班举证不易
然而现实中,对于“隐形加班”还存在法律上举证和认定困难的情况。不少过往案例显示判决不支持赔偿加班费,原因包括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系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未能证明劳动者所主张的存在连续性、常态性加班情形。
记者采访时也注意到,对于“隐形加班”,多位受访者表示不敢维权或维权难,背后原因就包括举证难。
“下班后接了老板或客户的电话是否属于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计入工作量,这些目前都是不清晰的。”沈建峰说,“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微信办公’‘线上办公’都算加班,若是劳动者仅在社交群里作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数字时代的劳动问题具体怎样认定、怎么举证等需要在未来的判例中不断完善。‘隐形加班案’所表达的裁判思路对劳动法的理论和制度发展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保护方面都极具启发意义。”沈建峰称。
强化时间规则意识,考虑引入“离线权”
沈建峰认为,解决劳动者下班后“隐形加班”的问题,有三种思路:一种是否定其构成加班的可能性;一种是通过立法引入“离线权”来应对;另外一种是通过发展适应数字时代的加班制度来解决。
近年来,一些欧洲国家,例如法国,率先于2016年在劳动法典中引入了雇员的“离线权”,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
受访专家均表示,只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树立了强烈的工作时间规则意识,包括尊重和保护“离线权”的意识,“离线权”等工作时间规则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按照现行裁判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劳动者需要对加班的指令进行留存,以证据的形式完成举证。”沈建峰说,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完善义务记录的制度,“用人单位对于给劳动者安排的劳动有法律上的记录义务”。
沈建峰说,在目前的相关司法案例中会出现因发生诉讼而将劳动者踢出社交工作群的情况,这使得证据的举证变得困难。
张丽云的建议是,劳动者应当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在优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劳动者要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时间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聊天记录的形式将证据和工作内容固定下来,不仅要在聊天记录中体现受委托的记录,还要留存提交成果的记录。(受访劳动者均为化名)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