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丁莉 赵红艳 记者 张晓培)婚后,妻子发现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对方隐瞒了患病事实。近日,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王集法庭审理该起案件,判决撤销婚姻。
2022年5月,女子小李与小张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4月,小张因服药过量被送至徐州市某医院急诊内科洗胃治疗,临床诊断为药物中毒、狂躁发作。次日,小张被送至睢宁县某精神病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另查明,2020年3月,小张被送至宿迁市某精神科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3年8月,小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婚后并未治愈,法院认定为小张婚前患有重大疾病。
小张辩称其在结婚前已告知小李病情:“精神异常,内向,失眠”,但小李对此予以否认,小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小张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已知晓自己所患之病,却未将此病情如实告知小李,造成小李在择偶时错误判断。因此,小李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小李诉请撤销二者间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称,婚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理应坦诚相待。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不仅有效保护了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良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