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鼓法轩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市民陈某自家别墅电梯在质保期内多次出现系统故障、困人等异常情况,经过商家数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陈某与商家协商未果后,诉至法庭。
陈某于2020年7月与江苏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质保期为安装完毕之日起36个月。陈某依约支付了13.6万元货款,涉案家用别墅电梯于2021年4月安装完毕。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电梯多次出现系统故障,频频困人、有异响、停止运行等状况,在此期间电梯公司多次进行保修、维修。
后来,陈某向该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等责任,之后该公司安排维修,仍未能排除电梯故障。在未能通过修理获得质量合格的电梯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拆除电梯。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苏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并安装的电梯多次出现故障,经陈某催告后多次维修仍未能予以修复或排除故障,被告方维修人员亦明确表示目前不建议使用涉案电梯。陈某在未能通过修理获得质量合格的电梯后,主张涉案电梯不符合质量要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足以认定涉案电梯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电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某返还货款13.6万并将涉案电梯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