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结合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小过重罚”话题,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并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
“过罚相当”既是法律法规条款制定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也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惩戒心理和预期。根据《意见》,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行政处罚(罚款)目的在于规范秩序,预防和惩治犯错。对于违法或犯错当事人,处罚只有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才能实现预期效果,契合处罚初衷。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然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者出于各种原因,“小过重罚”现象不断,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引发舆论多次批评。2022年,陕西榆林一对夫妻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后被国务院督查组查实曝光。
还有更离谱的。2023年,福建闽侯县农民张某打工时,顺路帮邻居从地里收了70斤芹菜带到镇上卖,赚了14元钱差价。这些芹菜被查出农残超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罚款5万元,因张某没有及时缴纳罚款,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闽侯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小过重罚”,根本原因在于一线执法人员对行政裁量权没有厘清,同时缺乏监督,以致“随意执法”的成本较低。
“过罚不相当”的处罚贻害无穷,无论“小过重罚”还是“大过轻罚”,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成为各方共识。
减少和避免“小过重罚”现象,除了一线执法人员要吃透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严格遵循《意见》相关要求外,对于出现明显“情绪执法”倾向的“小过重罚”,相关方面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小过重罚”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随意执法”成本太低。“小过重罚”被曝光和纠正后,多只是一改了之,鲜见责任人受到处理和问责。因此,只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高“随意执法”成本,才能让每一位执法者,树立公正严肃执法理念,始终坚守“过罚相当”原则。唯此,才能让每一起行政执法,都经得起司法和民意的检验。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