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精要/社评

流浪猫投喂者赔偿24万,为何引发热议

面对流浪动物,需要在公共安全与动物权益、法律责任与社会道德之间平衡各方利益。

3月19日,一则流浪猫伤人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元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据澎湃新闻消息称,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伤人谁担责,值得探讨。根据此前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投喂者大概率需要承担责任。不过,上海的这起案件,因为投喂者肖某赔偿金额比较大,所以备受关注。不少网友想不通,觉得判决不合情理。此案焦点在于,流浪猫投喂者是否等同于饲养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法条,流浪动物伤人案,在找不到原饲养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投喂者即为动物饲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理性来看,肖某因长期投喂与流浪动物形成饲养关系,法院认定并无明显不妥。就本案有网友还提到一点,让流浪猫跑到场地,羽毛球馆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失职,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换一个角度来看,肖某投喂流浪猫是出于好心和善意,被法院判决赔偿24万元,势必起到“示范效应”,挫伤投喂者的积极性。 不过,普通人是否有必要投喂流浪动物,同样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流浪动物危害社会公共环境,比如滋生病菌、咬伤他人,坚持投喂无异于助长流浪猫狗害人;支持者认为,流浪动物也是生命,应当得到善待。

如何对待流浪动物,不仅是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问题,也是需要面对的社会治理议题。流浪猫狗的形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饲养者不尽责、不负责甚至遗弃。因此从根本上减少流浪猫狗,需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家庭饲养动物管理,督促饲养者负起责任,将饲养动物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对于遗弃动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一部分确实无法找到主人的流浪猫,不妨设立动物收容机构和专门的动物爱心基金,减少流浪动物因四处流窜进而危害他人的可能,对于流浪动物伤人,可以由动物爱心基金支付。至于基金来源,可以收取动物饲养管理费并从中提取,也可以接受动物爱心人士和社会捐赠。通过相关制度完善,让投喂者的善意得到保护,是流浪动物治理的可选项。

让流浪动物投喂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便法院秉承一贯的司法逻辑,但从社会效果来看,绝非积极和高质量判决。其直接后果是,越来越多的人对流浪猫狗敬而远之,不敢再投喂。其实,网上对判决结果展开讨论并有不同声音是好事,也应当被重视。社会公共治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面对流浪动物,需要在公共安全与动物权益、法律责任与社会道德之间平衡各方利益。无论是司法还是社会治理,给出正面引导,寻求民意最大公约数,才是现代化治理的大方向。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