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生效

规范直播带货、自动续费 禁止“大数据杀熟”

4月9日 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 视觉中国供图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4月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作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直播带货须讲清

“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但同时虚假营销的行为也在不断发生。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网购时人脸识别

属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如今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保护,一些App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指出,《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一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雪云表示,网购时人脸识别就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二是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是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柳军介绍,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军表示,《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四是规范自动续费,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

其中,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柳军提到,《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在规范自动续费方面,柳军表示,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

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一个消费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

据况旭介绍,《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我们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

另外,《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还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

比如重大、复杂、涉及众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检验,“鉴定一次、解决一片”,这也缓解了消费者经常反映的鉴定贵、鉴定难的痛点。

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

柳军表示,《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

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

比如,围绕真实披露信息,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替我们消费者守好养老钱。

再比如,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通过这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和更明确的法律责任,让市场更加有序、让经营更加规范,预防市场失灵、减少消费侵权。

惩罚性赔偿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

况旭同时也提到,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有的夹带、掉包、造假,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一本万利。

《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据证券日报、都市快报、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