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关乎正当防卫争议的案件。 据红星新闻消息称,今年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三名校外人员与三名学生发生冲突。据知情人透露,三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戏弄一名女同学,三名男同学发现后制止。此后三名醉酒男子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化名)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拘留通知书,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对此,小超父亲表示,是醉酒男子先动手打人,小超属于正当防卫。
网友发现,此案与电影《第二十条》中一个案例部分细节相似。三名男学生更像是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当然,目前只是单方面说辞,很多细节有待警方发布,但从媒体调查来看,此案有几个细节不难查清楚。
首先,此案是否因三名醉酒男子戏弄女同学而起。如果这个基本事实没有问题,那么三名男同学站出来制止,继而引发冲突,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其次,三名醉酒男子是否属于擅自闯入学校。如果三名醉酒男子未经允许闯入学校,后果很难预料和控制,三名男生采取必须的反击行动,无可厚非。最后,三名醉酒男子是否先动的手卡住小超脖子。如果属实,则小超的反击行为,再正常不过。上述三个问题任何一个回答是肯定的,对于三名同学来说都意味着正当防卫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回到济南这起案件,三名醉酒男子有人因男同学反击受到伤害,也不宜认定为“互殴”。认定小超为故意伤害罪并刑拘,是典型的机械性适用法条,也有违“指导意见”有关精神。
需要强调的是,此案发生在学校内,不同于一般公共场合。在校园内,学校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当学校保安无法阻挡醉酒男子闯入校园,三名男同学奋力反击,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会产生极坏的“暗示”:学生在校园内遇到外来人员骚扰,只能被动挨打不能还手。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结合此案发生经过,男同学反击醉酒男子的行为不但不应承担责任,还应受到鼓励。对于故意干扰校园安宁和学生安全的一切外来不良人员和罪恶势力,必须坚决打击绝不纵容。因为在校生的生命安全,需要法律来保护和撑腰。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