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未经伤残鉴定就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这可能会导致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能否请求撤销?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支持原告诉请,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朱鲸润 钱晋
2022年10月7日,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女儿在路上行驶,顾某驾驶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和孩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顾某负全部责任。孩子年仅9岁,小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2022年12月,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孩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标准赔偿的方案,徐某与保险公司等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徐某支付赔偿款15.6万元,赔偿协议中载明今后不得再以未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鉴定主张撤销本赔偿协议。
2023年2月,徐某以孩子的名义将顾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孩子构成九级残疾。徐某认为此前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且赔偿金额低于法定金额的70%属于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份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孩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残疾等级通常需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出具鉴定意见确定。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到孩子可能构成九级残疾的事实。后经鉴定孩子构成九级残疾,其根据赔偿协议约定仅能按十级残疾计算获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而按九级残疾和十级残疾分别计算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金额差距较大,孩子不能依法足额获得赔偿,损害了其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中与孩子赔偿有关的内容,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孩子九级残疾与十级残疾差额部分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各方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区别。对于受损害方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赔偿协议的,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把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进行对比,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超过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则允许受损害方撤销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