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食品标识“蹭名牌”,被判赔偿

一些同类型产品从包装、名称到商标都很相似,被称为“蹭名牌”产品。近日,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乙公司因“蹭名牌”被判赔偿甲公司4万元。

甲公司是某膨化食品的生产商,其商标在业界具有较高声誉。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的膨化食品,其商业标识与甲公司生产的相同产品的商标高度类似,足以使消费者混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故提起诉讼。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属于相同商品。乙公司抗辩,其使用的标识为商品通用名称,且该名称为商品形状的描述性用语,不具有显著性。但结合甲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以及其市场销售情况等证据来看,其长期的经营性使用为该商标名称的知名度作出了较大的独特贡献,使得该名称具有显著性。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甲公司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意义基本相同,整体构成极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甲公司损失4万元。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调解,乙公司赔偿甲公司3万元。

通讯员 赵雨秋 陆英展 陆慧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