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拍案

学生被撞伤索赔休学损失,过分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潘皓 记者 李子璇)程某醉酒后开车,撞到了大学生小郑,小郑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家休学一年。小郑要求对方赔偿休学损失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对方认为,小郑是自己主动申请休学的,不同意赔偿休学损失。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时程某驾驶的是仲某的机动车,与小郑发生碰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醉酒后驾车、疏于观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郑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随后,小郑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家休学一年。

小郑索赔过程中,向程某、仲某和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休学损失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其中休学损失为4万余元。但三方均认为休学损失因小郑主动申请而产生,不是客观原因产生的,是自行扩大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不同意赔偿。

小郑的休学损失应否给予支持?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郑作为在校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往往长达数月,难以跟上学校教学进度,客观上也无法到校正常参加学习和自理个人生活。并非因主观原因导致休学,办理1年的休学手续属无奈之举,合乎情理。

其次,大学生没有就业,不存在工资收入,且休学客观上增加了其本人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家庭的负担,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丧失部分就业选择的机会,因此休学损失的确客观存在。

最终,法院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情确认休学损失为30000元。该损失属于间接性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应由侵权人程某按责任比例赔偿。

法官表示,仲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有驾驶证照的程某并无过错,且并无证据显示仲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程某醉酒驾驶,因此仲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程某赔偿小郑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小郑16万余元,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