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网红带货销量为“0”,法院:退钱

近年来,借助粉丝量较高的主播进行商品推广,成为商家们热衷的营销方式。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主播带货销量为“0”,法院判决需退还商家支付的服务费用。

2023年1月3日,原告甲方公司与被告乙方公司签订《直播分销产品协议》,约定乙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甲方提供5场直播带货服务,要求带货主播粉丝为100万至500万,目标销售额42万元,合作服务费25000元。同时约定,若乙方未能按约完成销售目标,则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合作服务费。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公司向乙方公司支付25000元合作服务费。

同年2月,乙方公司安排相关主播为甲方公司的产品进行3场直播带货,直播成交金额共计为0。

2024年2月,因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合作事宜产生的矛盾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原告甲方公司遂将被告乙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并主张乙方公司向其返还案涉合作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间《直播分销产品协议》所涉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故针对原告主张的协议解除的诉请,法院不再理涉。

关于案涉合作服务费用返还的问题,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案涉直播分销产品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乙方公司未能完成目标销售量,且在直播3场销售为0的情况下,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乙方公司未能按约完成直播5场、销售42万元的服务内容。

结合直播分销产品协议“以上所有合作条款未完成,则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合作服务费用25000元”之约定,原告甲方公司诉请被告乙方公司返还该25000元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和网络主播,在签订直播带货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应全面、诚信履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

通讯员 王亚群 杨洁娟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