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文简称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后,辩护人意外发现了上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聊天“指导”审判长开庭的证据,并当场以合法庭审受非法干预为由报警。
5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得知此事,海西州委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也在核实相关情况,结果将向社会公布。这起重审案件原定于5月13日上午再次庭审,但当天庭审取消。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综合北青报等报道
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
2024年5月11日,青海天峻县法院可容纳50人同时旁听的刑事法庭座无虚席。法院正在审理的是一起12人被指控寻衅滋事罪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12人于2020年11月中旬被刑拘,12月中旬被逮捕,2021年5月被公诉。2021年11月,12人均被天峻县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4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
2023年,天峻县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天峻县法院重审。
2024年5月11日的庭审,正是此案重审开庭的第二天。当天庭审从下午3点正式开始,下午4点20分左右休庭。
据多名辩护人介绍,重审开庭前,合议庭曾召集辩护人开过至少三次庭前会议。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问题、回避问题、证人出庭问题、证据调取问题、重新鉴定问题等,在庭前会议上均未得到明确回复。
重审开庭第二天,辩方正在依次发表针对审判长的回避意见。因翻译人员翻译准确度遭质疑,辩方申请允许被告人聘请的翻译人员进入法庭辅助翻译,但未获批准。
随后,辩方以“审判长不具备公开审判能力”为由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审判长坚持先将当事人身份核实完,辩方则坚持提出回避申请。
此时,法槌突然落下,审判长宣布休庭。
多名旁听人员向深一度表示,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随即从专用通道离开,其他人员开始收拾物品准备离开。
微信群里的“实时指导”
一位辩护人告诉北青报记者,重审开庭前,他曾因部分电子卷宗不清晰要求查阅原纸质卷宗,当时,合议庭未解决这个问题。休庭后,审判长正在离开时,他追上审判长询问查阅纸质卷宗的事,审判长回复让找书记员。
这位辩护人称,他问完审判长,经过审判长席,无意中看到上面的电脑显示屏上有微信登录,且显示着群聊对话窗界面,电脑连接了外网。
这位辩护人看了群聊显示的内容,发现内容是“上级法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指导审判长如何庭审”,其中,上级法院法官发在群里的一段文字,正是审判长当庭说过的话。
他用手机拍下了部分群聊内容,并冲正要离开的公诉人喊话,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没有回应,随即离开。
多名在场人员称,辩护人对着显示器拍照时,检察官告诉法警“律师在拍法官电脑”,法警随即围住审判席。与此同时,其他辩护人也围住审判席拿出手机拍照。
紧接着,审判席周边一度陷入混乱,审判席上的显示器被人按倒。旁听人员看到一名女书记员把电脑电源线直接拔掉。
多名辩护人要求法警保护好现场。有辩护人给监察委打电话反映情况,也有辩护人打电话报警。
下午4点40分左右,天峻县公安局副局长带队出警,到场将审判席上的电脑主机拍照、封存、提取。报警的辩护人到公安局做了报案笔录。
辩护人认为突然休庭与上级法官“遥控”有关
庭审现场的多张照片显示,辩护人所拍的电脑显示器处于审判长和审判员座位中间位置。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电脑显示屏上是放大的微信聊天窗口,这个微信有“天峻法院微信群”等多个聊天群。
根据显示屏照片,在一个包含“樊旭华院长”的7人聊天群中,樊院长称,“不用跟他商量”。群聊里还显示,另一位“哈斯庭长”发了“打断”及“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天峻县法院官网显示,该院院长的名字叫樊旭华。天峻县法院上级法院海西州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4日发布一篇文章,文中有“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朝鲁”的表述。记者了解到,哈斯朝鲁还是所审案件原二审审判长。
群聊内容显示,哈斯朝鲁在群里还发了一段话:“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多名辩护人称,休庭前,他们在提出翻译准确度问题时,审判长当庭说过这段话。
电脑上登录的微信号用户是审判员达哇吉。据悉,达哇吉是天峻县法院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南夸尖参是天峻县法院副院长,也是案件审判长,他也在微信群里。
群里还有天峻县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师刚、综合办公室李加东知等。
多名辩护人称,审判长宣布休庭前毫无征兆,他们认为,突然休庭与群聊中领导“实时遥控指导”有关。
5月13日庭审取消,当地已成立调查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方式不包括“实时遥控指导庭审”。
辩方认为,天峻县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行为破坏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依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辩护律师已向天峻县法院提交了该案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但这一意见一度并未得到支持,仍被要求于5月13日继续在天峻县法院进行庭审。不过,原定于13日上午的庭审已经取消,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天峻县人民法院正在请示。
5月13日,有媒体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对天峻县法院一事进行核实。海西州委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也在核实相关情况,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最新进展
青海海西州中院发布核查情况通报
5月13日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中列出三条:
1.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3.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最后写道:衷心感谢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将继续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同时举一反三,规范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遵守互联网秩序,一如既往支持法院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