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跳单”,是指客户在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与交易对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支付中介费。“跳单”能否真的“免单”?市民王某在买张某房子时,某中介公司从中进行沟通服务,还在房产交易系统办理网签。没想到事后两人避开中介,私下过户了房子。中介公司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讨要佣金共计4万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原来,王某看中了一套房子,在某中介公司员工的沟通协调下,其与房主张某确定以3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屋。2023年2月,王某与张某及中介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三方另就定金和购房款项支付、交房义务、中介公司协助过户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约定,王某和张某需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但没有对具体金额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完成后,中介公司在房产交易系统办理了网签。但没想到王某和张某私下签订撤销挂牌网签委托书,张某还将已收到的定金退还王某。2023年3月,双方自行完成房屋过户。为此,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讨要佣金。
法院认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包括磋商房屋价格、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办理网签等,付出了相应劳动,应当认定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居间主要义务。关于中介费金额认定问题,一方面,在合同签署当天,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中介费2.5万”的消息后,张某表示“待会转好了给你”并转账5000元,应当认定中介公司与张某之间约定中介费金额为2.5万元。
另一方面,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须向中介公司交纳中介信息服务费。合同虽然没有对费用金额进行约定,但王某曾经也是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知道提供中介服务需要收取相应中介费及相关收费标准。结合中介市场收费惯例,中介公司在微信聊天中要求王某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没有超过相关标准,故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与王某的中介费金额为2万元。
考虑到中介公司无需继续完成约定的协助房屋过户、交接等全部义务,法院酌情减少中介费,扣除张某已支付的5000元,判决张某应继续支付1.25万元,王某应支付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