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大江苏

江苏立法保护饮用水安全

聚焦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监管难题

5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听取和审议《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已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全覆盖,亟须通过立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治保障。《条例(草案)》针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等重点难点,提出系列创新创优立法举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红艳

立法需“及时更新”

当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依据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和1996年原卫生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亟须通过立法加强江苏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共6章33条,立足江苏省情实际,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分为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供水卫生管理、着力规范涉水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机制。

严把生活饮用水“入口关”

《条例(草案)》结合江苏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细化了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事项,严把生活饮用水“入口关”。

集中式供水方面,拟明确将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纳入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明确了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许可条件,对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处理工艺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次供水方面,拟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工程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

建议明确水源和放置要求

今年4月30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审议报告指出,《条例(草案)》要增加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选取、设备安装选址、安全责任等内容。建议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增加如下条款:“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乡供水为水源。”“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周围地面应当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与周围的垃圾堆放场所、厕所、畜禽饲养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在十米以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建议完善水质异常处置规定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水质异常的处置规定,缺少对相关设施进行消毒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和保障停水区域居民生活饮用水的规定。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责令立即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及应急处置等相关动态信息,并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生活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