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被抓获后辩称事故后再次饮酒,试图混淆其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这种情况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被告人张某2013年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9月24日23时许,张某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车辆、路政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00.1mg/100ml。张某辩称该鉴定结论并非事发时的酒精含量,其在发生事故后因心情烦闷,回家又喝了一杯白酒。
法院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当庭认罪,赔偿被害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对张某的辩解,经查,张某到家后继续饮酒仅有其本人供述及另一名关系证人的证言,即便二次饮酒的事实存在,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并继续饮酒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严君臣 慕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