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范皓月 方远 记者 杨亦文)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新沂市窑湾镇五墩村对一起公安部督办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十年禁渔”实施以来,骆马湖水域发生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据查,2023年2月至3月间,闫某、王某、张某、刘某等人,明知骆马湖处于禁渔期,仍合伙或个人出资购买大马力鱼艇、探鱼器、丝网等工具,雇佣王某乙等人驾驶鱼艇,多次在骆马湖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安排赵某称重记账后,以花鲢每斤4.5元、白鲢每斤1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滕某、何某(另案处理)等人。
经统计,闫某非法捕捞花鲢45566.5公斤、白鲢1846公斤,价值41.3万余元;王某非法捕捞花鲢18092.5公斤、白鲢814公斤,价值16.4万余元;张某非法捕捞花鲢7280公斤、白鲢260.5公斤,价值6.6万余元;刘某非法捕捞花鲢4617公斤,价值 4.1万余元;赵某非法捕捞花鲢42422公斤、白鲢1846公斤,价值38.5万余元;王某乙非法捕捞花鲢4544公斤、白鲢 205 公斤,价值4.1万余元;滕某明知闫某等人在骆马湖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仍从闫某处非法收购花鲢15219.5公斤、白鲢 289 公斤,价值 13.7 万余元。
2023年3月13日,闫某、王某、刘某、赵某、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3月27日,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3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7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法庭调查、辩论后,法庭当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