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邻居多占共用空调外机位 法院:影响他人安装,拆除!

夏日炎炎全靠空调“续命”。连云港一居民原计划给新家安装空调,不成想共用的空调外机位被邻居占了大半,为空调外挂机寻个“容身之所”,多次找邻居协商,对方却拒不挪走,无奈诉至法院。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花系某小区801室业主,被告阿强系802室业主,两套房屋相邻。房屋装修期间,阿强先行将“一拖三”机型的中央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两家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处。小花认为阿强占用了自家的位置,导致其客厅空调外挂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决阿强拆除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阿强则认为,室外空调箱的剩余空间还能够放下一个小的空调外挂机,自己在安装空调外挂机前已与开发商及物业沟通过,即使小花无处安装空调外挂机也应当去找开发商或物业解决,况且小花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不存在无处安装的情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经现场勘察,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高2.3米,阿强家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高度为1.38米。双方房屋除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外,还有其他单独预留的室外空调箱。小花使用预留的其他位置空调箱将两个卧室的空调安装完毕,目前尚有客厅和一个卧室未安装空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双方对建筑物利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空调箱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花、阿强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阿强选择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较大,高度超过空调箱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间无法满足小花自由选择并安装空调的需要,且阿强房屋尚有其他单独的室外空调箱可以使用,并非必须安装在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无论阿强安装空调前是否与开发商、物业沟通,其安装行为均不应影响小花对于空调箱的使用。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强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督促履行,目前,阿强已主动拆除了安装的空调外挂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卞笑笑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法官表示,本案中阿强将空调外机拆除并不会对其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也有利于邻里和谐,法院综合案情判决支持了小花要求阿强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