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女大学生王某某想兼职直播赚取生活费,和某传媒公司签约,但两个月后发现没法完成对方直播时长的考核要求。双方协商无果,传媒公司将大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培训费等各类费用3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学业繁重,无力同时兼顾演艺事业。此外,王某某已经明确表示将放弃从事演艺和商业活动,且这一决定并未对原告公司造成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可以解除与原告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通讯员 肖梦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毛晓华
2022年,泰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的安排下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对直播形式、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等方面达成了合意。
双方签订协议后,王某某在原告的安排下在国内某音乐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直播两个月后,因被告未能按相关约定完成考核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王某某认为直播协议不公平,自己本意仅想将直播作为兼职,补充大学期间的生活开支,但合同中所约定的“每月直播的有效时长不低于78小时”根本无法完成。
原来,所谓的“有效时长”并非简单的直播时间,而是有着更为复杂的算法规定。在实际算法中计算方式为“直播过程中得到相应金额的打赏才会被计入有效时长,否则即使直播再长时间均为无效时间”。这意味着,如果观众没有打赏,王某某即使直播再长时间,都是徒劳无功。
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根本无法完成如此苛刻的直播要求,客观上存在无法避免的违约可能性。王某某感到力不从心,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希望能调整这一不合理的条款,但公司却坚称这是行业惯例,无法更改。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某告上了泰州海陵法院,声称王某某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王某某退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朵花详细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特别关注了其中的附则条款。该条款载明:“本合同期乙方如放弃从事演艺和商业活动,在不影响甲方利益情况下,可解除本合约,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海陵法院审理后认为,泰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和服务协议,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亦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投入费用,海陵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王某某投入的租金、人员培训费用等是因履行案涉合同而产生的,且未能证明这些费用已经实际产生。因此,对该公司要求王某某赔偿投入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其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和经验相对欠缺,对于合同中的合作期限、报酬结算以及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并未给予足够的审慎注意。同时,该公司在与王某某签订合同时,未能对合同中的这些重要条款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导致王某某未能充分预见到如果自己不履行该合同,会给原告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基于以上事实,海陵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
张朵花表示,考虑到王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学业繁重,无力同时兼顾演艺事业。此外,王某某已经明确表示将放弃从事演艺和商业活动,且这一决定并未对原告公司造成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基于以上事实,海陵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合法解除与原告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公司提出的要求王某某赔偿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