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乘客“开门杀” 网约车司机担主责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开门杀”指的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从而引发事故。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发生“开门杀”,应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11月,小伟乘坐网约车出行。快要到达目的地时,司机小桐在禁停区域靠边停了车。小伟打开车门时,并没有观察车辆后方动态。此时,骑车去上班的阿军正巧经过,车门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阿军跌倒受伤。随后,阿军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因颅脑损伤进行开颅手术。后经司法鉴定,认定阿军术后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一个月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桐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伟负次要责任,阿军无责任。此外,小桐驾驶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小桐存在改变车辆性质的行为,导致车辆使用范围发生改变,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阿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小桐、乘客小伟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7.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阿军的医药费用、门诊病历、伤情及护理情况等,认定损失共计16.6万余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为13.3万余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为2.8万余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的为鉴定费4000余元。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小桐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6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12万余元,应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商业保险投保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司机小桐也确认事故发生时他在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营,保险公司以小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使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因司机小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小伟负次要责任,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认定,小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4万余元,小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6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