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老头乐”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2月,马某在某电动车销售部购买了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同日,马某就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一年。同年10月,60岁的马某驾驶着该辆电动四轮车载着案外人陶某、黄某,行驶至村岔路口准备左转弯时,遇前方直行的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马某反应不及时,导致两车相撞,将被害人朱某碾压在路边沟渠内,3名案外人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受伤的朱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未经登记的机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同时对路况严重疏于观察,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及3名案外人无责任。马某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2023年4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马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亲属69万余元。马某在向朱某亲属赔偿15万元后无力支付赔偿款,于是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根据保单特约,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于是马某诉至六合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其支付保险金。
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就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提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即向保险公司发出了要约。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承诺前,有义务对承保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对经审查车辆性质与险种不符的,完全可以拒绝承保。
本案中,保险单载明了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及电动机号,保险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车辆属超标电动车属性的状况下,认可了超标电动车的非机动车性质,并自愿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即使承保车辆性质与承保险种不符,也是应认定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所致,投保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马某支付保险金9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姓)
实习生 王梓安 通讯员 吴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法官提醒
“老头乐”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相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该类车在出事后往往被界定为机动车,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机动车有关规定处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厂商将尚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超标电动车当作普通电动自行车售卖的情况更比比皆是。
本案处理结果既符合机动车使用管理的初衷,也符合普通消费者在消费电动自行车时所应当具有的一般认知,裁判结果兼顾了维护机动车使用管理秩序和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