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卢攀 记者 毛晓华)张先生和李先生住在同一楼层,两家共用一条走廊。装修时,李先生在走廊顶部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此举让张先生不满,他认为摄像头距离他的家门口只有一两米,会记录他的出行规律、社交关系等情况,以侵犯隐私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摄像头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能通过手机实时操作,可以摄录到原告及其家人日常进出的信息,确实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造成了侵扰,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判决要求拆除。
对于在走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李先生表示监控只对着自己家的大门,其本意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财物和安全,另外,他也没有把监控拍摄的内容进行发布或传播。
张先生希望李先生能把监控拆掉,由此也衍生了一系列矛盾纠纷。为了促进邻里和睦,顺利解决矛盾,靖江法院斜桥法庭在收到这起案件之后,第一时间至现场查看。承办法官发现,张先生与李先生家紧邻,大门仅相隔一米左右,两家共用一条走廊,张先生家在内侧,出门必须通过走廊经过李先生家门口,而摄像头的位置就在走廊上方,正对着李先生家门口。
此外,该摄像头可以通过李先生手机操作360度旋转,且具备存储功能,如果张先生从走廊经过,则会被清楚拍到。斜桥法庭随后联系了双方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邀请双方面对面调解,然而双方始终不愿让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李先生安装摄像头的动机在于保障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但案涉小区在出入小区关键场所已经安装了摄像头,并配备相应安保人员。案涉摄像头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能通过手机实时操作,可以摄录到原告及其家人日常进出的信息,确实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造成了侵扰,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靖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拆除安装在双方家门口公共通道处的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已拍摄到的张先生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