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陈敏)无锡滨湖区一企业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升团队凝聚力,决定在周末组织一场篮球友谊赛。比赛地点设在公司内部体育馆,时间为周六,公司还提前发布比赛通知,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员工小李热爱篮球运动,得知消息后立刻报名。
比赛当天,小李在场上表现活跃,不慎在一次拼抢中摔倒受伤,导致膝盖骨折。事故发生后,小李被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随后,小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却认为此次篮球赛虽然是在公司场地举行,但属于员工自发组织、自愿参加的活动,且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因此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就此争议,滨湖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赛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小李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也明确指出了不视为工作原因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职工参加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或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
本案中,虽然篮球赛是在非工作时间举行,且场地为公司提供,但比赛是由公司组织并鼓励员工参加的,旨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升团队凝聚力,属于公司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因此,小李参加应视为公司安排或组织的文体活动,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
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文体活动时,应当明确活动的目的和性质,确保活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同时,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
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工伤认定争议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