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无锡

雨后在免费公园内散步摔一跤,谁负责

法官判了:当事人和公园管理方都有责任

▶法官调查现场 法院供图

随着“还景于民”政策的实施,不少城市相继开放了免费公园,这些离居民区较近的免费公园成为市民放松身心、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但在享受游园乐趣的同时,相应的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近日,无锡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在某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免费公园内遛弯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朱鲸润

女子遛弯儿滑倒

2023年7月的一天,突降大暴雨,王女士家附近的道路被淹,几天后才恢复正常。之后一天晚上六点多,王女士见雨后天气凉爽,便和丈夫一同来到家附近的一处免费公园散步。

步入公园,王女士和丈夫选择在河边的健身步道上散步。走了十来分钟,王女士突然发现,有人正牵着一条大狗往自己的方向走来。

因生性怕狗,王女士下意识地往步道一侧躲避。由于注意力全都集中在了狗身上,王女士并没有发现前方路面处有一滩淤泥,加上当天又穿着拖鞋,王女士一下子就滑倒在地,瞬间感到左腿一阵剧痛,王女士的丈夫立刻报了警。

经诊断,王女士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花费医疗费费1800元。

起诉公园管理方

事后,王女士找到公园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认为正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扫路面的淤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就医费用等损失。

“这是一家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园,无论什么时候人员都可以随便进出。王女士行走的步道宽约2.52米,道路宽敞,她自己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开道路上的淤泥,她摔伤是她自己没有注意导致的。如果要求我们赔偿,未免对我们公司太苛刻了”。物业公司负责人说。

因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但确认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法官判了:双方都有责任

无锡新吴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从该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上分析,事发前几日事发地一直处于降雨状态,甚至还出现了极端暴雨天气,且事发当天依然存在降雨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路面湿滑,增加滑倒的风险;事发时正处于晚上,光线较白天更弱,视线范围较短。王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更应当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事发时步道上存在一滩淤泥,但本身步道单侧宽度达1.2米左右,王女士在行走时如果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踩到淤泥,但王女士穿着拖鞋,在行走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未能注意到前方路面的情况而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具有较大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应当定期清扫、管护公园设施。事发时王女士所行走的路面上存在淤泥,说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路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案涉公园系对不特定人群24小时免费开放,基于该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其安全保障义务较之封闭式、收费式公共场所应相应减轻。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安排保洁人员对公园内部进行清扫,而事发时又正值雨季,作为进入公园游玩的人员来说自身更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过于苛责。

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发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酌定王女士自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