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游玩泰山风景区,由旅行社带团出游,旅游者在爬山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公司、旅行社和泰山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24日,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风景区旅游,并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一份。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体履行合同,泰安某旅行社在泰山风景区负责接地旅游服务。2023年9月10日上午,臧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当日10时15分,臧某被台阶绊倒,俯卧在山路上,现场游客发现后报警。臧某于当日10时51分被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臧某亲属认为某电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臧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1805.5元。
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泰安某旅行社承担1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臧某亲属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通讯员 张凌 古林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