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是泰州海陵区某小区一楼业主,2023年某天夜里,钱某回家刚打开灯,地面上到处是各种不明液体,还散发着阵阵恶臭。
钱某赶忙联系物业,一番查看下来,原来是该栋楼的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家中地板及实木家具已完全浸泡损坏,家中充满异味,暂已无法正常居住。
无奈之下,钱某暂住他处,雇请工人对屋内地板、家具进行维修、更换,为此,钱某支出了一大笔费用。待修缮完工后,钱某找到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钱某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小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义务,保持案涉小区的共用下水管道畅。现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下水管道堵塞而反水造成业主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业主钱某57775元。
王艾琳 肖梦琪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