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事

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不采信关键证据……

最高检:13种行为应承担司法责任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检近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意见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意见还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据介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自2020年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并且进一步完善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司法责任调查机制、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等方面内容。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条例》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四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需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新修订的条例对相关条文作了优化调整、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综合新华社、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