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可一旦出现农产品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和合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青山”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从事农产品收购,被告张某在启东市寅阳镇某村承包土地从事大葱种植。2023年6月,双方签订《大葱收购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张某一次性卖给李某某20亩地的大葱,每亩4200元,合计84000元;培土、施肥等日常管理由张某负责并精心管理,保证出葱时葱纯白长度不低于35公分,管理期间无病虫害、无丢失等;李某某于2024年4月1日前取葱。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就向张某预付了大葱收购款74000元。
同时,原告李某某与案外人苗某达成《合伙协议书》,在该《合伙协议书》中约定:“……遇有第三方故意不培育大葱造成大葱失收,如甲乙双方共同与第三方交涉,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中委托一人李某某向第三方种植大葱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023年11月某天,案外人苗某前往案涉大葱种植的地块,发现张某种植的大葱长势不好,后与张某协商不成,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大葱收购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4月24日,在双方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场下,法院现场勘验测量查明,案涉大葱的葱纯白长度达到35公分以上,现场大葱已经开花,地块上大葱有不少缺棵情况。另查明,约定两块地块中另一地块的部分大葱已由张某自行收葱出售。
启东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返还预付款的40%,即29600元。至于李某某主张张某承担违约金,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李某某的违约更具有根本性,故不予支持。严君臣 吴友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