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发展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了解到,2010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江苏也是中央作出深化规划体制改革部署后第一个修改法规的,仍然沿用《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的名称,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对象与内容、编制与批准、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还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参照适用本条例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本省构建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省发展规划居于本省规划体系最上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遵循。同时明确,下位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在推动规划的实施与监督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同时要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