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冒丽 记者 严君臣)在从事雇主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向雇主和肇事司机主张“双份”赔偿?8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如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9月20日,丁某受宗某雇用,在季某家修建围墙。当日下午2时左右,丁某施工时与由被告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发生事故,致丁某受伤。后丁某经治疗无效死亡。2018年12月13日,交警大队以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9年1月10日,丁某的唯一继承人其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宗某和季某赔偿其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宗某、季某分别承担50%、10%的赔偿责任。宗某和季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宗某及季某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仅执行到位9661.74元。因未发现宗某及季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近日,原告刘某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26377.45元。
本案中,丁某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与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丁某受伤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许某应是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终局责任人。在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获得实现之前,作为雇主的宗某和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许某之债务均不能免除。故,原告在向雇主宗某起诉要求赔偿经执行程序仍不能获赔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要求终局责任人许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许某履行的部分与宗某替代责任部分,原告不可兼得。就许某实际履行的部分,原告不得再向宗某主张。就宗某履行的替代部分,原告不得再向许某主张,而由宗某向许某追偿。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各自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如皋法院最终确定宗某承担的50%责任中包含许某应承担的30%责任及宗某自身应承担的20%责任,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3393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