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廖莉莎 记者 严君臣)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子女婚姻状况恶化后,父母为防止财产流失往往以出资款系借款为由向子女及其配偶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出资方子女多对借款予以认可,配偶则以出资款源自赠与进行抗辩。此种情形下,出资款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8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建、李丽系陈华的父母,陈华与刘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陈华通过某房屋中介机构向张某购买价款130万元的房屋一套。2017年3月31日,陈建、李丽向张某银行转账31万元、交付现金9万元,合计40万元。2017年4月24日,刘某与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1.8万元。为归还案涉房屋银行贷款,李丽于2019年2月12日向刘某转账20万元、陈建于2020年2月14日向陈华转账15万元。
陈华与刘某于2020年9月登记离婚,并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华向陈建、李丽补写了总金额为93万元的借条四张。后陈建、李丽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陈华、刘某共同归还借款87万元并支付利息。陈华对借款予以认可,刘某则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建、李丽与陈华、刘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还是借贷。根据李丽与刘某的通话录音分析,刘某陈述陈建、李丽向陈华和自己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购房的钱是要归还的,说明陈建、李丽提供资金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并非赠与,因此该案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75万元。陈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该款共同购房,且在离婚时对案涉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该款为其二人的共同债务,其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陈华、刘某归还陈建、李丽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驳回陈建、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