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佳濠 记者 严君臣)根据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实际生活中,某些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摇身一变成了“脱缰的野马”。8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24日,徐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以79km/h的速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受害者发生碰撞,致对方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和某电动自行车车行赔偿相应损失。徐某表示,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该车行改装了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表示,徐某仅购买旧电机,安装由徐某独自完成。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车行作为经销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故无论该电机由谁安装,车行也应当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和车速,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没有及时阻止,明显存在过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扩大损害的风险。
其次,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案中,车行虽未整车销售,但电机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也是决定车辆速度的重要环节,如前所述,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所购时间也晚于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其仍然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导致缺陷存在。
最后,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车辆速度达到79km/h,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酌情由车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