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句话曾打动了无数人的心,但是否意味着只有父母先抚养了子女,子女才应当赡养父母呢?8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酌定被告小张每月负担父亲老张生活费1000元并支付医疗费24659.33元。
小张系老张之子,且系唯一子女。2003年,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小张17周岁。2023年4月至9月期间,老张被诊断患有胰头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花去医疗费共计33665.07元。小张在支付9005.74元医疗费之后,再也不同意负担老张的剩余医疗费,亦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多次索要无果,老张遂将小张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张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承担住院期间的剩余医疗费、每月探望其一次。
法庭上,小张辩称自己未成年时期在父母离婚拉锯战中备受伤害,老张时常对其不闻不管,有时一离家就是数月之久,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且老张已经再婚,其不应承担赡养责任。一审另外查明,老张每月约有700元补助收入。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小张系老张唯一子女,现老张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照料,身为儿子的小张,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张负担老张生活费1000元/月,支付自付医疗费24659.33元。
法院还认为,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考虑老张当前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对老张要求小张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老张是否再婚亦不影响小张应承担的赡养义务,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顾建兵 张凌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锋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本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关系。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同时,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常回家看看”不应只是一句空话,更应落实到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