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莉莉(化名)入职B公司,有3个月试用期。谁知3个月刚过去,该公司就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莉莉对此并不认可,并称已告知公司自己怀孕的事实。经过仲裁,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该公司不服气,闹上了法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23年4月,莉莉入职B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至2026年6月,试用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3个月试用期刚刚过去,B公司品牌经理代表公司向莉莉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
次日,莉莉回复品牌经理表示不同意,并称前两天工作期间已经告知品牌经理自己怀孕的事实,并将怀孕的检查报告单发送给了对方。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莉莉向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2023年9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莉莉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B公司发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时,已超过了试用期期限。其次,B公司认为莉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举证证明具体录用考核标准,无法证明莉莉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最后,莉莉在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解除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其怀孕的事实,而莉莉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无严重违纪并达到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综上,B公司解除与莉莉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尽管B公司辩称已无岗位提供给莉莉,但鉴于莉莉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孕期女职工,其合法劳动权益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应给予妥善工作安排,莉莉请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予支持。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有些企业过于看重劳动者的“功能性”“工具性”,而忽视了劳动者作为一个活生生个体所具备的“生理性”与“社会性”。现实中,职场女性因怀孕遭遇被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情况时有发生,像这样对于“三期”女职工存在的职场“隐形歧视”,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据了解,“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产前15天至各地延长天数到期的期间)、哺乳期(从产假结束至婴儿一周岁的期间)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