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杭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网红短视频博主“铁头惩恶扬善”(以下简称“铁头”,本名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抓获。通报内容显示,“铁头”在打假过程中存在威胁商家以索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咆哮式打假”“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一时间,关于网络打假维权的议论甚嚣尘上。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绍岳
案例 频频翻车,打假博主备受争议
这并不是网红“铁头”第一次“翻车”被抓。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被告人董某某(即网红“铁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无独有偶,除了网红“铁头”因为向主播索要财物、涉嫌敲诈勒索以外,另一知名短视频博主“狂飙兄弟”在不久前也因为打假“翻车”。2024年7月3日,打假博主“狂飙兄弟”等一行7人,来到济南二手车商“玩车研习社”办公地,带着录像设备上门高调维权。“狂飙兄弟”认定对方向自己的粉丝出售二手车时,隐瞒了重大事故的车况,于是跟粉丝一起登门打假,并索要赔偿。然而,此次上门咆哮式打假并未取得“成功”,争议车辆最终被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非重大事故车。事后“狂飙兄弟”不得不公开致歉。
近些年来,打假维权已成网络热门赛道。多个短视频平台涌现出一大批与“铁头”“狂飙兄弟”等类似的打假博主。这些短视频博主一开始主要打假对象为市场内的小商小贩,针对的也多为缺斤少两情况。打假过程中,他们通常会逼迫摊贩砸秤认错,并将打假视频放到网上,以此来对摊贩商家“施压”。由于整个过程中打假博主与商家常常会发生激烈争吵,所以这些打假也被称之为“咆哮式打假”。
与之类似,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也曾遭受诸多非议。1995年,22岁的王海因打假索尼耳机,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的人。如今已经51岁的王海还在打假,身份也从彼时的普通消费者,成为拥有庞大专业团队的职业打假人。打假经历已逾29年,王海的行为也饱受争议。一方面,他被网友称为“打假斗士”,为企业和消费者索赔;另一方面,他每年获得千万元级的营收,也面对着“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等质疑。
律师 知假买假是否合法,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咆哮式打假”“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等乱象,网络打假维权的红线到底在哪?对此,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许辉律师。
“如果采用直播、拍摄短视频等方式记录打假过程,并且通过网络视频平台等渠道获取收益,虽然有别于普通消费者的购物消费行为,但这本身并没有触犯法律。”许辉律师表示,网络打假博主多半归入到“职业打假人”群体,但职业打假人群体本身并不在法律规制范围内。
关于打假博主知假买假的行为,许辉则认为,这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对此,法律上也并未完全否定。只要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法律都会支持正常的索赔请求。”但许辉也表示,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支持是“有限”的。越过正常维权的界限,则仍然有可能触犯法律,遭受惩罚。
视点 “职业打假”越来越受到法律限制
许辉解释说,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都对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一定规范。“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动机不做判断,法律主要是从客观层面去考察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知假买假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确定的事实,充分掌握商品的质量问题所在。否则可能越过正常维权的界限,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打假博主以下架视频为条件,向商家索取不法利益,那么这就有可能会涉及敲诈勒索罪,‘铁头’案就是典型。”许辉说。
最后,法律支持是“有限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虽然知假买假受到了“有限”的法律支持,但此种支持目前仍仅限于食品、药品等部分领域。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商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因此,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答复意见》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