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城事

广告牌掉落砸伤路人,责任谁承担?

泰州某街道办事处将公益广告牌安装项目交某广告公司,该项目于去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12月10日,某洗衣公司工作人员徐某驾驶货车送货时,厢体顶部刮到路灯杆上的公益广告牌,导致广告牌晃动但未脱落。12月12日,市民邵某骑电动车路过时,被前述灯杆上脱落的广告牌砸中,致牙齿、面部受伤。

邵某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宣传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洗衣店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将该广告牌撞折致使自己受伤,洗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邵某受伤和案涉广告牌脱落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案涉广告牌于10月8日验收交付,10月12日脱落,除10月10日案涉广告牌被洗衣公司所有的车辆刮蹭外,诸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尚存在其他导致广告牌脱落的情形,故案涉广告牌的脱落系第三人徐某驾驶货车刮蹭行为导致存在高度关联性,故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泰州市某洗衣公司应承担责任。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案涉广告牌进行验收后才投入使用,已尽到管理责任,其对投入使用后几天内发生的广告牌脱落事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丁慧 肖梦琪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