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方飞 刘健秀 记者 曹德伟)日前,镇江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260余万元,分手后起诉讨回。最终,法院酌定女方返还男方170万元。
2019年,苏州的阿明与镇江扬中的小文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阿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小文转账、代付各种款项,包括旅游、医美、小文店铺装修等金额,共计260余万元。
2023年上半年,两人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时间后分手。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阿明将小文诉至法院,要求小文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60余万元。
镇江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较大金额,阿明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综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备注、给付金额等客观行为,其中转账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是阿明以结婚为目的向小文转账,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不能结婚,应当予以返还。
而阿明转账的“1314”“520”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小文无须返还。阿明、小文同居生活期间,阿明向小文的转账应当是属于生活消费性支出,是自愿无任何附条件的行为,小文无须返还。
最终,根据双方的交往时间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法院酌定小文返还阿明人民币170万元。